2022年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逐步完善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针对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教育及就业歧视、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机制、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推进妇女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等方面,从政治、经济、文化、家庭和社会各个角度确保了妇女能够获得与男子同等权利、发展机会,共享新时代发展的成果。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对女性进行就业性别歧视、限制女性婚育条件的,用人单位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并且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法条链接】: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02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女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03完善学校和用人单位对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的行为,受害妇女可依法进行投诉和维权。
【法条链接】: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等。
。04禁止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加强了妇女在婚恋、交友关系中的权益保障,妇女受到婚恋、交友关系纠缠、骚扰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5明确受侵害妇女维权途径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妇女可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应当给予帮助。
【法条链接】: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七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进一步完善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并且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将婚恋、交友关系产生的纠缠、骚扰纳入申请法院保护令范围,困难妇女维权可申请法律援助,进一步倡导全社会尊重、保护、关爱妇女,促进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